居民身份證的正面爲印有國徽和有效期的一面;而人像面爲反面。身份證是用來證明持有人身份的一種證件。最早的身份證出現在戰國時期,商鞅在商鞅變法中發明了照身帖。1984年,中國內地開始實行居民身份證制度,並頒發了第一代居民身份證。
身份證的有效期:分爲5年、10年、20年、長期4種。未滿16週歲、自願申領身份證的公民,身份證有效期5年;16週歲至25週歲的公民,身份證有效期10年;26週歲至45週歲的公民,身份證有效期20年;46週歲以上的公民,身份證長期有效。
辦理條件::公民應當自年滿16週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申領手續,要交驗居民戶口薄、本人照片,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納證件工本費。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由監護人代爲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身份證丟失後,本人應儘快攜帶戶口簿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戶政大廳,進行丟失補證的申報。民警對戶口簿、本人、電腦戶籍上的信息覈對後,對當事人進行信息採集和證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