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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权质押和应收账款质押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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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征求意见稿曾将公路、桥梁等收费权单独列在可出质的权利当中,但在审议过程中,有观点认为收费权作为一种预期债权可以纳入“应收账款”,并且鉴于现实收费情况混乱,何种收费权可以质押、何种不可尚无定论,需要进一步清理。鉴于此,《物权法》规定了仅应收账款质押,而《担保法》司法解释及《应收账款登记办法》中也将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质押归入应收账款质押中。那么收费权质押和应收账款质押的区别是什么呢?

收费权质押和应收账款质押的区别是什么

1、质押的客体不同:收费权质押的客体并非是实现或未实现的收费,而是收费权本身。收费权本身是一种将来获得不特定主体一定债权的资格,其本身并不等于债权债务的成立。当作为收费权人的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债务时,质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不是将来不特定的基于收费权产生的债权,而是经过行政特许的收费权本身的该种资格。而应收账款质押的客体则是具有相对性的债权,即应收账款。严格意义上的应收账款仅指具有合同基础的债权。对于双方尚未缔约,而是一方在将来可能与另一方缔约并获得收益的情况,不属于“应收账款”的范畴,因此也不能纳入应收账款质押。

2、登记机构不同:由于物权法并未单独列出收费权质押,目前收费权质押的登记机构尚未统一,而是在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中体现,通常是在该收费权对应的主管部门进行质押登记。例如参照《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第七条,对公路收费权质押,需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批。根据《物权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包括在应收账款中的公路、桥梁等不动产收费权的质押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公示登记,这在立法构想上实现了收费权质押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构的统一,但却与其他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的规定不一致,实践中的操作也各有不同。

3、质权实现方式不同:实践中由于受到特许经营或其价值评估难度较大的限制,往往是质权人通过控制收费账户来实际收取费用而获得优先清偿。但须强调的是,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之前,专项收费账户里已有的账款并不属于质押的对象,即便债权人要求以该财产进行清偿也不是作为质权人,而是普通债权人,不具有优先受偿地位。而不同于收费权质押的是,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人对于先于担保债权到期的已经履行的那部分应收账款具有优先受偿地位,因为质押的应收账款的范围和价值是确定的,无论质押的应收账款何时收回,质权人在其债权得不到清偿时均以该整体的应收账款进行清偿。此外,应收账款质权在实现过程中往往牵涉到次债务人,即出质人的债务人,收费权质权在实现过程中则不会涉及到该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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