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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受賄和普通受賄犯罪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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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受賄又稱斡旋受賄,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那麼斡旋受賄和普通受賄犯罪有何區別?

斡旋受賄和普通受賄犯罪有何區別

1、一般受賄行為人是直接利用本人的職務之便就能實施犯罪行為,而斡旋受賄行為人必須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並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才能完成犯罪全過程。區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的關鍵,就是看行為人的職權是否對其國家工作人員有直接的制約關係、鉗制關係。有則是一般受賄罪,無則是斡旋受賄罪。

2、一般受賄罪只要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即可,所謀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當利益,也可以是正當利益。而斡旋受賄必須是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3、一般受賄罪中索取賄賂的不以為請託人謀取利益為必要要件,而斡旋受賄無論是索取賄賂還是收受賄賂,都必須是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以上就關於斡旋受賄和普通受賄犯罪有何區別的全部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