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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修改決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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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經2011年2月14日衛生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1年3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80號釋出的國家法規。那麼修改的決定是什麼呢?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修改決定是什麼

該《實施細則》分總則、衛生管理、衛生監督、法律責任、附則5章43條,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衛生部1991年3月11日釋出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為深入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依法推動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根據國務院取消、下放和調整行政審批專案等事項的決定,我委決定對以下部門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1、將第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並對其衛生檢測的真實性負責,依法依規承擔相應後果。”

2、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

3、刪除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4、刪除第三十七條第九項。

此外,相關部門規章的條文順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調整。本決定自公佈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