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14日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高票透過了《反分裂國家法》。2005年3月5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3月14日,會議透過了《反分裂國家法》,制定《反分裂國家法》的目的是爲了反對和遏制“臺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臺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
《反分裂國家法》指出:
1、本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
2、世界上只有一箇中國,大陸和臺灣同屬一箇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
3、臺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4、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5、堅持一箇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6、國家採取措施維護臺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依法保護臺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7、國家主張透過臺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
8、“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9、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臺灣平民和在臺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
10、本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